政院修醫師法 國外醫學學歷須甄試實習
更新日期:2009/06/04 15:39
我只能說我太幸運了,在修法之前已經考到台灣執照了。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604/5/1knjv.html
(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4日電)行政院今天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對持有國外醫學學歷回台參加醫師考試者,修正為需先通過學歷甄試及在台實習,才能參加考試。
台灣醫學生聯合會上週發起數千醫學系學生上街頭,抗議台籍波蘭醫學生學習過程「相對簡單」,且取得學歷後就回台參加考試執業,對台灣醫學系學生不公平,要求政府儘速修訂醫師法。
現行醫師法規定,從美國、歐洲、加拿大等地區醫學院畢業的台籍學生,不用先通過學歷甄試,就可參加醫師考試。
不過,行政院衛生署認為,近年持國外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人數逐年攀升,但不同地區、國家教育制度與醫療水準會有一定程度差異,不需甄試的規定已不合時宜,恐會造成醫療環境失序,因而提出修正草案,上午獲行政院院會通過,將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行政院這次修正醫師法的重點包括,持國外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,需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,並在衛生署指定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,成績及格,才能參加。
此外,現行法規未規定實習醫師的實習年限,這次修法後,明定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年限為5年。9806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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